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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对阵“森喜刚”:任天堂法务团队成名之战

作者 新手小乌贼   编辑 新手小乌贼   2020-09-03 09:05:02

任天堂法务团队经典案例。

会面与交锋

  1982 年 5 月,在环球的总部大楼内,任天堂、科莱克、环球三家公司的法务代表共同出现在会议室中。环球影视的律师们不愿浪费时间,他们传达了老板希恩伯格准备起诉的决定,借此逼迫任天堂和科莱克迅速就范。

  由于先前达成的秘密协议,科莱克的律师自然没有多话,但任天堂的霍华德却提出,环球若要同任天堂和解,就必须先证明自己拥有《金刚》系列作品的知识产权。

  环球的律师们感觉霍华德的要求不可思议,环球拥有《金刚》版权是一件“众人皆知”的事情,压根不必证明。他们继续向霍华德施压,要么和解,要么赔偿。科莱克的律师也在一旁劝说霍华德,除了顺从环球外,他们找不到其它办法。

  但霍华德却通过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种种破绽。他注意到环球法务部的攻势虽然凌厉,但始终对《金刚》的产权问题避而不谈;科莱克虽与任天堂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可其律师的表现又显得太过反常。于是在众人转场之时,霍华德拉了拉荒川实,并对他示意道:

  情况不太对……(对方)说什么也别同意。

  在霍华德和荒川实的斡旋之下,这次会议并没有取得环球预料的进展。而霍华德的直觉告诉他,这场会议透露出两条关键信息:其一,环球并未实际取得《金刚》系列的知识产权;其二,环球和科莱克在联手搞“猫腻”。会议结束后,霍华德立即着手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掌握初步情况后,霍华德律师决定放手一搏。

  1982 年 6 月,在环球的催促之下,霍华德和荒川实再次前往环球总部进行协商。而这次迎接两人的,正是西德尼·希恩伯格本人。

  在希恩伯格看来,此次协商基本等于任天堂的投诚会。面对环球雄厚的人力和财力,任天堂这个无名小卒也只有束手就擒的份。双方在一家餐厅中见面,希恩伯格在一阵闲聊后表示自己欢迎任天堂前来和解。

  但出乎他意料的是,霍华德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霍华德给出的理由是:任天堂彻底研究了相关合同与法律文件,却始终没有找到侵权之处。任天堂无意同环球和解。

  希恩伯格听闻此话后立刻火冒三丈,他愤怒地表示自己正是为了和解才来面谈的,霍华德的答复简直是在浪费他的宝贵时间。

  但霍华德仍然镇定的说道,任天堂团队此次来访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希恩伯格当面传达拒绝和解的态度。霍华德的言辞彻底惹怒了希恩伯格,他向任天堂的两名代表咆哮道:

  你们最好开始存钱支付律师费,我可是把打官司当作‘赚钱之道’的!

法庭上的较量

  1982 年 6 月 29 日,环球信守承诺,正式起诉任天堂。由于该案的管辖法院为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因此任天堂也需要一位纽约当地的律师处理相关事务。为此,霍华德找到了执业律师约翰·卡比(John Kirby)。

约翰·卡比

  卡比律师拥有高超的律政实务能力,并且坚决捍卫己方当事人的权利。虽然他的邋遢造型没给霍华德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但是霍华德很快就明白,自己找对人了。

  为了取证,霍华德和卡比前往日本任天堂总部,同山内溥、宫本茂等人进行商议。

  宫本茂向律师们解释了「森喜刚」的英文译名“Donkey Kong”的来历,并向他们保证此名与「金刚」“King Kong”之间并无实质关联。

宫本茂

  社长山内溥则直言道,自己不喜欢被律师拜访。但他也想知道如何才能打赢这场官司,他仅用一句话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我们必须赢。

山内溥

  回到美国后,霍华德、卡比与荒川实等人开始准备辩护材料,准备时间长达十个月。在此期间,霍华德等人逐渐发现了一件惊人的事实:环球对《金刚》的权利主张存在严重的瑕疵。在环球起诉之前,有关于“金刚”的商品早已在市场上广泛出现,并且环球压根没有对这些商品的生产商们主张过权利。

  此外,创作于 1932 年的《金刚》剧情小说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这意味着环球不得对其中的角色和情节主张独占性权利。更加戏剧性的是,在 1976 年的判例“环球诉雷电华”案中主张该事实的人正是环球自己。

1932年《金刚》剧情小说封面

  任天堂的证据链每多一环,霍华德的胜诉把握就更进一步。荒川实越来越器重这位敏锐而稳重的美国律师。开庭之前,霍华德已升任为北美任天堂的高级副总裁。

  庭审之日终于到来,面对环球的侵权指控,任天堂法务团队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第一,环球影视公司并不拥有自己声称的《金刚》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关于《金刚》系列的权利归属问题本就是一笔“糊涂账”。尽管先前的法院判例已对《金刚》系列的相关权利进行交割,但环球自始至终没有取得既有《金刚》作品的知识产权;

  第二,环球的《金刚》和任天堂的《森喜刚》之间并不存在抄袭与被抄袭的关系。为证明此点,约翰·卡比让任天堂员工当庭演示《森喜刚》,并向法官阐明游戏特色。此外,宫本茂的证词同样在庭审中得到了展示,它帮助法官了解“Donkey Kong”的具体由来,也让法官相信《森喜刚》与《金刚》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作品;

  第三,任天堂指出环球总裁西德尼·希恩伯格存在恶意起诉的不当行为。霍华德和卡比多次提到,希恩伯格曾当众表示自己把诉讼当作“摇钱树”。他们成功地让法官注意到了这位环球总裁的不当言行,而环球一方接受质询时的轻佻态度更让法官确信了此事的真实性。

  为了此番庭审,任天堂法务团队已准备了足够多的证据材料,所有材料组合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再加上律师们的优异表现,任天堂很快说服了初审法官罗伯特·W·斯威特。这位法官采信了任天堂的绝大部分观点。

  罗伯特·W·斯威特  

  斯威特法官表示,《金刚》系列的商标权无法以抽象方式存在,它只能依附于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中。环球一方提供的产权证据仅仅只有先前判例的判决书与一纸毫无意义的转让合同,这些证据都无法证明《金刚》商标权属于环球。此外,金刚的名称“King Kong”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成为商标标识。

  斯威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即便环球拥有《金刚》系列的版权,《森喜刚》与《金刚》也是两部相互独立的作品。森喜刚的形象是“滑稽、孩子气且不具有性别特质”的,而金刚的形象则大相径庭,它是一只“追求美女的凶猛大猩猩”。综合来看,《森喜刚》充其量只是对《金刚》的一次戏仿,“Donkey Kong”和“King Kong”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法官还对环球的恶意诉讼表达了谴责。他认为环球明知自己无权提出控告,却仍大肆宣扬自己对《金刚》的所谓“知识产权”,并依靠要挟和敲诈向其它公司收受“授权许可费”。这种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综合全案情况后,斯威特法官判决驳回环球的起诉。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初审判决下达后,环球影视自然不服,它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最终仍以败诉收场。

  1985 年 5 月 20 日,任天堂法务团队对环球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律师费、影印费、材料制作费与预期收入损失”。霍华德等人还指出,环球先前授权给 Tiger 公司制作的《金刚》LCD 游戏机抄袭了《森喜刚》的游戏机制。任天堂认为环球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Tiger修改了部分游戏要素,但还是没有逃过任天堂的“法眼”

  本案同样由斯威特法官进行审理。斯威特法官在 1985 年 7 月 29 日作出判决,再次认同了任天堂的部分请求。反诉的初审判决为环球赔付任天堂各项损失共计 180 万美元。环球和任天堂均对该份判决提出了上诉,而上诉法院在 1986 年 7 月 15 日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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